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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区养狗的市民注意了,公安局致养犬市民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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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5-9 17:4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保留地址

    长寿养犬市民注意啦!

    这里有一封信件请大家务必要认真阅读!!


    致养犬市民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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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养犬市民朋友们:

    你们好!《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自2008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广大市民的支持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们深知,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您的理解与支持,为此我们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问候。

    现代都市生活中,饲养一只活泼可爱的小狗,不仅能为你的日常生活增添乐趣,也能使忙碌一天的身心获得休息。然而,一些不文明的养狗行为,愉悦了养狗人,却破坏了市容环境、妨碍了其他市民;一些违法养狗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侵害了他人权益。犬是人类忠实的朋友,在您享受养犬带来的生活乐趣的同时,也请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积极支持配合我们的犬只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城市形象和文明环境,现将养犬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但养犬人必须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提醒:烈性犬和大型犬因体型高大,性格凶猛,极易发生咬人伤人事件,市民个人尽可能地不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对已经饲养的上述犬只,要全力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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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猛犬图)

    (二)犬只免疫和登记。犬只未经免,不得饲养。

    1、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交如下资料:
    (1)养犬登记申请表;
    (2)养犬人的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明;
    (3)合法、有效的犬只狂犬免疫证明。
    2、犬只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1)养犬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3)犬只免疫情况;
    (4)养犬证(犬牌)发放时间;
    (5)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三)养犬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持有效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到所在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四)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为犬只接种预防狂犬病疫苗,还应当防治犬只的其他疫病。对有兴奋、狂暴、流涎、具有明显攻击性等疑似狂犬病症状的犬只应当及时进行捕杀,并及时报告当地兽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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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2)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戴嘴套;
    (3)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
    (4)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必须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时,除遵守本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
    (5)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犬只;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6)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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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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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就地捕灭。经公安部门依法确认有一次伤人记录的犬只,不得再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并可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
    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各位养犬市民,请您积极行动起来,文明养犬、从我做起,让我们共同努力,为爱犬赢得更多的尊重和友谊,为社会增添一份安全与和谐。                                                                              

    重庆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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