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晏家西南水泥厂十字路口发生一起两车相撞事故,事故现场大货车安然无恙,小车安全气囊全部弹出,受损严重。两位当事人因事故责任产生争议,都认为是对方责任,那到底是什么样原因造成了这起事故呢?
事故现场图
3月22日16时41分,张某驾驶车牌号为渝D345**大货车从化北二路往西南水泥厂(十字路口进厂)方向行驶,与从化北路往晏家方向行驶的谢某驾驶车牌号为渝AQE6**的小车在西南水泥路口发生碰撞,致小轿车乘坐人受伤及小车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后,大货车驾驶人张某认为自己是直行车,应该对方让行,是对方的责任。 交巡警二大队民警赶到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认定大货车驾驶人张某负全责。
在进入没有红绿灯信号控制的路口前就要减速慢行,必要时停车瞭望。然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谨慎通过,如果右方道路有直行来车,应该让其先行。
来源:长寿交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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