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安全无小事 切勿疏忽与大意 今天聊一聊 关于超车引发的交通事故
8月16日19时37分 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B7**12的轻型货车 行驶至小石桥路段时 与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AX**0S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 造成何某某、李某某及小型客车乘车人祖某某受伤 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
据了解 何某某驾驶车辆从葛兰往付何方向行驶 在小石桥路段时超车 没想到前方有几辆大货车 导致无法及时驶回原道 再加上路段为一个右转弯 驾驶的视线也不好 发生了与相对方向驶来的越野车对撞
何某某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 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 负全部责任
编辑来源:长寿交巡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