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长寿城区2021年春节期间 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长寿城区2021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积极维护良好的燃放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大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事故,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全区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重要军事设施、仓库、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桥梁、隧道、公共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加油(气)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天然气输气生产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和地下管网地表;森林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单位管理责任单位在上述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二)长寿经开区辖区所有工厂、企业周边100米范围区域。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菩提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桃花社区、碧园社区、文苑社区、胜天社区、古镇社区、菩提社区、朝阳社区等7个社区和松柏村,凤城街道办事处所辖的骑鞍社区、凤岭路社区、向阳路社区、黄桷湾社区、三峡路社区、顺风亭社区、凤家社区、凤西社区、望江路社区、轻化路社区、滨江路社区、东街社区、梅村社区等13个社区,陵园村、过滩村(以“七一”桥为界)、三洞村、走马村(以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周边100米为界)4个村的城市建成区,以上区域除禁放区域以外的区域为限放区。
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2021年2月11日(农历腊月三十)至2月26日(农历正月十五)期间,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限制燃放区域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包括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不得销售、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应贴有普通烟花爆竹包装标识条形码以及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监封标识。
五、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使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重量超过10公斤的烟花爆竹; (六)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六、烟花爆竹实行临时定点销售许可制度。临时销售网点应当按照销售许可证规定的品种、规格、时间、地点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销售时间从2021年2月9日(农历腊月二十八)至2月26日(农历正月十五)止。 七、烟花爆竹运输。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八、违反规定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其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5日
编辑来源:长寿区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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